改变罪名,减刑二年!

     最近,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王永常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在诉讼审判阶段改变被告人罪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朴某因向别人出借银行卡及帮助别人进行网上转账操作,被太康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名刑事拘留,后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王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深入分析法律适用,最终认定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当,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王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依法深入进行罪名辩护。该案虽情节明了,但定罪争议较大,后经提交太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依法应确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认罪态度等因素,最终决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刑满释放,恰逢调情解封的第三天,与亲属一道特意来到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办公室,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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